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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保质期,香烟保质期

admin 香烟保质期 2021-11-16 00:10:46 保质期   香烟   香烟保质期

香烟保质期

香烟保质期因贮存环境不同而存在差异:环境干燥可以存贮两三年,而如果环境不好,连一年也不能存放.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同一品牌可能就会有不同保质期。比如在高温湿度大的地方香烟保质期,只经过一个夏天,香烟干丝醇化,吸足了水分,天一变,便很容易发霉;而在干燥寒冷地区,香烟保质期可以有好几年。基于这些因素造成的差异,一般不会标注。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曾经向媒体解释说:就香烟而言,尽管国外国内都将其划入食品类,但它显然不同于一般食品。它不直接入口,必须通过烟草的燃烧来消费。基于这种特殊性,不仅是国内就是国际上任何品牌的卷烟均不标明保质期。 卷烟对身体的危害不是由时间来决定的,它的有害性在包装盒上已清清楚楚地说明了,无论时间长短它都存在,因此标不标保质期没有什么意义

我买了一包烟香烟保质期,在常规条件下存放了5周,发霉了

很简单,不吸烟的时候,把香烟放在冰箱冷藏柜就行啦,这样存放的时间长!

  家标准未规定,香烟可不标保质期--香烟有无保质期香烟保质期?

因生产和销售的香烟没标明保质期等,国内两家卷烟厂和华润万佳超市被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肖文全律师告上法庭。日前,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其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驳回起诉。

-买烟引发诉讼案

肖文全在法庭上称,今年1月底,他在万佳超市翠竹店买了一条白沙烟和一条云烟,发现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他认为这是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他将长沙卷烟厂、昆明卷烟厂以及华润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两厂家在香烟包装上标明保质期等内容,并由三被告连带赔偿他的交通费60?br>

-烟厂超市述己见

长沙卷烟厂认为香烟非一般消费品,其包装分为箱、条、盒三种,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厂家已在香烟包装箱上标明了生产日期、厂址等,条、盒包装上标明了主图案、注册标记、焦油量以及警示等;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标准,厂家无须在盒包装上标注保质期。
  另外,烟盒上加标生产日期等属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肖不具有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资格,如烟厂有错,他可向行政部门投诉,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华润万佳超市公司则认为,香烟是特殊商品,超市具备香烟销售资格,所售香烟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公益诉讼获肯定

深圳大学法学院张副教授表示:公众大多知道香烟上没有保质期,但较真的人不多,此前,南京和安徽有两个消费者提起过诉讼,但都败诉,肖文全的诉讼在广东省尚属首次;通过这样的公益诉讼,引起消费者及烟厂的关注,这才是诉讼的意义所在。
  肖文全在庭审结束后表示,自己作为消费者和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法律尊严,虽输了官司,但他相信香烟包装上将来定会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深圳福田消委会的梁女士认为,依照《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解释,香烟属于食品的范畴,应标明保质期;但香烟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家标准未规定保质期。
  尽管如此,生产厂家还应将生产日期印在香烟的外包装上,这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维护。

她建议消费者,购买香烟时应到一些流通快的商店,而且每次少量购买,避免长期存放;如有霉变,可向商家要求退换商品。

一段时期以来,山西省各地数十位“烟民”打电话问记者:“香烟为什么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个问题谁能解决?”有10多年烟龄的记者翻遍朋友收集的中外数百种香烟盒,果然发现一律没有标明生产期和保质期,记者只好带着同样的疑问求教于烟草专家。
  

香烟:有“出生日期”无“寿命期限”

“香烟是有生产日期的,只是不容易看到。”据太原卷烟厂的一位资深技术人员介绍说:正规香烟出厂时在它的大包装箱上和产品的合格证上,都会明确标注具体的生产日期。而在每条和每一盒香烟上,大多数的生产厂家则没有明确标注。
  有的香烟生产企业在其烟盒的外包装上,可能会有一些隐形油墨喷印数码,这些主要是厂家的防伪密码;有些厂家会在香烟盒上打上钢印,在这些钢印上会有一些生产日期的信息,其中有生产的月份、生产机号、批次等,这些标号形式各异,表述隐晦,其含义一般人根本看不懂,国家烟草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没有统一规定。
  可以说,做为烟草行业的各个环节生产商、经营商和质量监督监测专业人士一般都能知道香烟具体生产日期,只有做为消费者的烟民无法得知。消费之用的商品一般都有保质期,从道理上讲,香烟也不例外,但事实是,目前,国内没有一个品牌的香烟会标明保质期,在外国许多国家的香烟也不标明保质期。
  

香烟为何不标保质期

“吸烟有害健康”人人皆知,如果吸了发霉变质的香烟,无疑会“雪上加霜”,既然这样,为何不在每包香烟上都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香烟生产、经销和监管部门。大体归纳了两个理由。

对香烟生产日期的说法是“不必要标明”。
  厂家说:一般产品在半年之内都可以销售出去,而且在产品出厂时,每一箱上都已经注明生产日期。经销商认为香烟大都是现进现出,不会存在长期积压的情况,而对于每种香烟的生产日期,他们自己也是清楚的,但记者问太原市的一些烟草经销商,是否会把香烟的生产日期告诉消费者,他们回答说,有人会询问香烟的真假,但很少有人想知道生产日期的。
  

对香烟保质期的说法是“情况复杂,无标准”或者“标注无意义”。记者走访了几家香烟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的技术人员普遍认为:香烟是一种很复杂的产品,从烟叶的采购到制造出成品香烟,需要多道工序。其保质期因存贮环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环境干燥可以存贮2、3年,而如果环境不好,连1年也无法存放。
  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同一品牌可能就会有不同保质期。比如在高温湿度大的地方,只经过一个夏天,香烟干丝醇化,吸足了水分,天一变,便很容易发霉;而在干燥寒冷地区,香烟保质期可以有好几年。基于这些因素造成的差异,一般不会标注。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曾经向媒体解释说:就香烟而言,尽管国外国内都将其划入食品类,但它显然不同于一般食品。
  它不直接入口,必须通过烟草的燃烧来消费。基于这种特殊性,不仅是国内就是国际上任何品牌的卷烟均不标明保质期。 卷烟对身体的危害不是由时间来决定的,它的有害性在包装盒上已清清楚楚地说明了,无论时间长短它都存在,因此标不标保质期没有什么意义。有多年烟龄的太原律师马武章分析说,香烟变质后无疑会对人体有某种轻微的伤害, 但程度有多深,后果会怎样,恐怕不好监测和量化, 所以保质期制定缺乏充足、合理的依据。
  但这不能成为香烟不标注变质期的充足理由。

法律界质疑烟草行业“惯例”

香烟不标保质期,不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似乎成了这个特殊行业的惯例。但做为“经济人”厂商与“自然人”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者的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行规不能代替法律,香烟消费者不能永远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状态,在行规面前无能为力,放弃权利。
  

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马武章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任何一种产品都应该有保质期,因为它是经过人类有目的加工,要满足特定需求的。任何一种产品在满足人类一定需求时都有其效用持续和作用的期限,随着这个期限届满,效用会衰减或失去的,只是时间长短不同而已。
  

马武章律师援引我国现有法律佐证他的观点。

《烟草专卖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第4款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而第18条则明确指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食品卫生法》第21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且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烟厂的香烟何时入库、库存环境如何,存货放置了多久,有没有变质,对于这些问题,消费者既不是专家,又没有知情的途径,买卖双方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赵利明教授认为:尽管《烟草专卖法》并未要求香烟生产厂家必须在其生产的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但该法并不能免除烟草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香烟生产厂家应当在其生产的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赵利民教授进而分析说,像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这样一部行业基本法,应该尽量囊括涉烟行业和烟草消费出现的基本问题,但情况不是如此。这也和立法体制有关系,行业法由行业管理部门草拟经过立法机关确认或通过生效,立法前期听取其他方面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可能较少。
  在立法技术上,可能考虑到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在《烟草专卖法》中没有体现或者表述有失含糊的条款,可以结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理解。

其实,面对烟草业这一行规,运用法律质疑,并付诸行动去挑战者也早有其人。
  2002年8月16日上午,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刘和生律师在合肥市购买了一条皖产香烟。注意到香烟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址,在刘和生律师看来,这显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于是,刘和生以一纸诉状将卷烟厂及向其销售香烟的商场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两被告赔偿人民币1元和交通费、误工费100元。
  最终,这场“一元钱官司”两审败诉。刘和生律师坚持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该存在这样四部法律“管不住”一包香烟的状况。这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漠视。

建议:烟草业改一改行规何妨

规矩形成于长期,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规矩不能一成不变,要与时俱进,尤其对那些不合时宜的陈规,要勇于革故鼎新。
  

飞机晚点,旅客受赔的事就很能说明问题。最早的飞机晚点,旅客只能在候机厅听一声机场播音员的通报,苦苦等候就是了。随着航空运输业垄断格局的打破,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与引进,国内航空客运服务水准日益提高,“旅客就是上帝”成为行业信条,一些行矩正在改变:航班晚点,航空公司要详细说明原因,请旅客谅解,妥善安排食宿,必要时还对旅客因旅程延宕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赔偿和合理补偿。
  这种事在前10年是根本不敢想象的,但现在变成现实。这是行业在进步,社会在进步。

要求香烟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实是消费者的一种合理的、基本的要求,从现代市场法治精神和消费者意识觉醒的角度看,这也是市场走向成熟的信号。我国“烟民”数量之多,相当于一个中等人口大国,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抽样调查,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我国大约有2。
  93亿烟民,而《健康报》援引联合国的估算数字是3。5亿人。面对这样庞大的消费群体,烟草业对烟民们的基本要求应当给予积极回应。记者多方采访有关人士,认为烟草业改一改行规,在每盒香烟上标明生产期和保质期并非难事,这当然会增加一些必要的成本,但不会太大。
  这样做,至少有三个明显的好处:一是明显提高香烟的质量,将积存日久的烟丝原料和成品烟定期从仓库和货架拿走,形成一个产品存货吐故纳新的过程,也可避免经营商囤积居奇;二是有利于消费者健康和消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吸烟,花钱吸好烟吸新烟,以免吸了过期变质烟受“两重之害”投诉无门。
  三是可以为防止假冒伪劣香烟增加一道现实可行的围墙。

食品专家还建议,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直接标明香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过实验,可以对我国南方和北方地区的一般期限分别标明。二是间接标注法。香烟盒上至少应该标注这样的文字:“本品在某年某月某日期前吸用口味最佳。
  ”同时,对香烟保存的温度和湿度提出一个大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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